环球最资讯丨普法:7男女组织聚众淫乱,6对夫妻参与其中,20场后被抓获刑

2023-04-07 21:01:45

背景案例


(资料图片)

我们站在阳光下,抬眼望去,全是光明,似乎这个世界就如我们所看见的一般。但在阳光照不到的某些角落,却有一些人背靠着青黑色的石苔,肆无忌惮的生长。他们受西方性自由思想的影响,无视道德,无视法律,毫无顾忌的放纵自己的欲望。这些人在那一刻,确实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,但同样,他们在最后,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。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,案号(2015)潍刑一终字第64号

第一场: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,孙某甲给孙勇打去电话,询问他今天是否有时间,得到肯定的回答后,孙某甲喊上孙某乙,在2个小时后来到孙勇的家里,三人进行了不堪入目的活动。

第二场:依旧是2014年2月的某天下午,郝某通过互联网上的社交软件与郝文杰相约来到商务酒店,一个小时后,两人又打电话喊来王某夫期,在该酒店进行了活动。

第三场:2014年2月的某天晚上,耿某在床上辗转反侧就是睡不着,于是他通过互联网,约了陈某、金文斌,还有自己的朋友张美红、田白玉,一块来到金文斌的家中,进行了多人活动。

第四场:2014年2月某晚,耿谋再次通过互联网,相约张升、王某及另外的一男一女,共同走进了张升家中,并在这里进行了时间长达8小时的活动。

第五场:2014年2月5日晚,耿某给崔佃龙、郝某打去电话,随后他又给王某打去电话,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,他们相约来到崔佃龙的家中,与崔佃龙、刘洁夫妇进行了活动。

第六场:2014年1月31日晚,耿某给陈某、郝某打去电话,一番沟通后,三人相约晚上要活动,随后陈某纠集张美红、王某、马某,一同来到酒店,并在该酒店进行了活动。

第七场:2013年12月的某晚,耿某给陈某、金文斌发去消息,询问今晚是否有空,得到肯定回答后,耿某通过互联网上的社交软件,纠集网名为“真的爱你”的女子,及其另外的一男一女,在金文斌的家中进行了活动。

第八场:2013年12月的某晚,耿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董云清、田芳,于是他便约董云清、田芳出去玩,在两人同意后,耿某又纠集马某及其一男一女,来到马某的家中,进行了活动。

第九场:2013年12月初的某天,耿某闲来无事,便叫上陈某、金文斌、张美红在金文斌的家中,与金文夫妇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场:2013年11月的某晚,耿某纠集马某,陈某纠集张美红,在金文斌的家中,与金文斌夫妇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一场:2013年11月的某个下午,孙某甲通过互联网上的社交软件,认识了杜源涛,在得到对方的同意后,孙某甲纠集孙某乙,与杜源涛在某宾馆发生了活动。

第十二场:2013年10月份的某天,耿某、郝某、马某、王某来到金文斌的家中,4人及其金文斌,与金文斌的妻子田白玉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三场:2013年10月的某晚,耿某给董云清与陈某发去消息,在得到对方的肯定回复后,耿某又通过某软件喊来一名张姓女子,随后几人在一招待所中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四场:2013年9月的某日上午,孙某甲给季晓云打去电话,在电话中,他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与想法,在得到对方的同意后,孙某甲便在某酒店开了一张大床房,两人完事后,觉得不尽人意,于是他们有叫来了孙红霞,在该房间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五场:2013年8月的某天,孙某甲带着孙某乙,叫上季晓云,在某酒店发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六场:2013年8月的某晚,孙某甲喊上郝某与孙某乙、王某,在宾馆的房间内,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七场:2013年7月的某晚,陈某在网上认识了朱洪春,得到对方的回复后,陈某纠集张美红,在某度假酒店,与张晓夫妇进行了活动。

第十八场:2013年5月的某天,陈某在网上认识了周绪臻,在得到对方的同意后,陈某纠集张美红,在周绪臻的家中,与周绪臻夫妇进行了运动。

第十九场:2013年3月的某天,陈某纠集张美红,与另一对夫妇,在某酒店进行了活动。

第二十场:2014年3月的某晚,耿某纠集朱洪春,在某酒店准备进行活动,可刚要开始的时候,朱洪春的妻子张晓伟却感觉身体不适,于是该活动被迫停止。

普法讲解

如此频繁且规模巨大的活动,怎能不引起警方的注意?在他们进行完20场的活动后,7名主犯,依次被警方抓捕,而除了这7位男女外,警方在调查后还发现,在该活动中,竟有6对夫妻参与其中。那么,在最后这7位主犯被判处了怎样的刑罚呢?

第一位:耿某,男,农民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

第二位:孙某甲,男,农民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

第三位:王某,女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

第四位:马某,男,农民,有期徒刑十个月

第五位:陈某,男,个体工商户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

第六位:郝某,女,无业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

第七位:孙某乙,男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

这7男女在得到这样的判处后,他们都不服判决,觉得量刑过重,都提了上诉,但在经过再次审判后,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。

值得注意的,该罪是在1979年重新修订法律时,由原来的流氓罪重新改立而成。该罪一般是指,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活动。改罪的量刑,也视情况而定,一般而言,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,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对于,这7位的男女的判罚,大家觉得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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